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并從中牟取經濟利益,被處罰后再犯的,以及組織、介紹他人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 并從中牟取經濟利益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近日,從國務院法制辦了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審稿)》(下稱“送審稿”)已經開始在其官網上公開征求意見。
送審稿增加規定,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并從中牟取經濟利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并從中牟取經濟利益,被處罰后再犯的,以及組織、介紹他人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 并從中牟取經濟利益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新修訂的刑法(下稱“刑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為保證《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稱“道交法”)規定的相關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與刑九有關危險駕駛犯罪行為規定相銜接,形成了送審稿。
駕駛證替人銷分
擬扣證半年可罰2000元
我們注意到,送審稿增加了駕駛證幫別人銷分的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交管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除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 分制度,記分周期為12個月。對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超過12分的,由交通管理部門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并接受強制學習,考試合格者,發還駕照。
為逃避制度監管,對機動車駕照分數進行買賣的地下市場日漸活躍,1分從2百元到數百元不等。
早在2013年,公安部交管局就曾多次要求查處“買分賣分”行為。
對此,送審稿擬增加規定,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并從中牟取經濟利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送審稿對“累犯”和組織替他人銷分做出更加嚴厲的罰則: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并從中牟取經濟利益,被處罰后再犯的,以及組 織、介紹他人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并從中牟取經濟利益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 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